1.三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謄本一份,若申請人65歲以上,需申請民國84年前之手抄謄本,如有以往生者請附除戶謄本。2.其他相關證明(身心障礙手冊、入監證明、在營證明、當年度學生證、國民年金繳費單、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書)3.申請列冊人口郵局及其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一份及最近一年內也影本。4.申請人及戶長的身分證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