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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的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有哪些?

申請戶的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
1.申請人本人。
2.配偶。
3.一親等直系血親(父母、子女)。
4.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祖父母、孫子女…不限親等)。
5.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上開人員有下列情形,經本府認定,不列入家庭人口計算:
1.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5.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在學領有公費。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9.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2-09-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 點閱次數: 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