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日期:
(一)緩召第四、五款: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儘召第四款: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二、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兵役(民政)單位
三、逾期均不受理補辦,如有疑問可向區公所洽詢。電話:04-22556333分機302~311。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二路386號。
四、申請條件:
(一)緩召第4款申請應具備條件:
1.申請人須為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有受扶養人且符合:無其他兄弟姐妹負擔生活家計;兄弟姐妹均在營服役;兄弟姐妹均未滿20歲;經核定為低收或中低收入戶。
2.符合前項條件且家屬均屬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3.前項所述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
(二)緩召第五款申請應具備條件:
1. 無兄弟姊妹。
2. 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
3.本人若為養子(女),須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
4. 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