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圖卡 (一)獎勵對象:設籍臺中市4個月,通過認證且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市民。 (二) 獎勵金核發標準: 1、初級: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 2、中級:2,000元。 3、中高級:5,000元。 4、高級:1萬元。 5、優級:1萬5,000元。 (三)113年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市民,即日起受理申請至114年3月31日(星期一)下午5時止,相關訊息及附件資料請至本會網站查詢(https://www.ipd.taichung.gov.tw/12619/Lpsimple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