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專區服務 > 性別主流化暨性騷擾防治專區 > 政策宣導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二、效力:
  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三、政府應有之作為:
(一)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二)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公約所保障各項性別人權之實現。
(三)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四)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五)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四、施行日期:民國101年1月1日。
五、通過附帶決議2項:
(一)政府應依公約規定,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定之。
(二)為確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落實,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效,除行政院已於西元2009年3月正式完成我國初次CEDAW公約之國家報告之外,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應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通過後,依公約規定,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聯合國或公約締約國相關專家學者審閱。政府應依審閱後之結論性意見,完成後續之追蹤實行工作。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5-09-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人事室
  • 點閱次數: 3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