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西屯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臺中市西屯區公所民字第1000013267號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臺中市西屯區公所民字第1030014819號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臺中市西屯區公所民字第1040001971號修訂
一、臺中市西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活動中心使用功能,並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特依據臺中市各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
二、本區轄內之里活動中心產權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所有,由本所管理,惟為提高使用效益,本所得視實際需要委託當地里辦公處代為管理,並循依本管理要點辦理。里活動中心之管理維護費用(含水電費),由本所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三、本要點所稱里活動中心為: (一)公有市場附建撥用之里活動中心。 (二)市政府或區公所編列預算興建之里活動中心。 (三)其他經市政府核定,由市政府、區公所管理之里活動中心。 |
四、里活動中心除提供里辦公處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非常駐性)外,各機關、團體或個人需租用活動中心者,均應向本所申請租用,但不得供作居住或營業之用。 |
五、申請租用里活動中心,應向本所提出申請書,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函,個人申請需持身分證,並繳納租用費及保證金。 (二)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營利之行為,經本所同意者,得免收取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三)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社區民眾活動,除長駐性之社團或具有營利性質之活動者外,得申請免繳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四)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租用費及保證金。 (五)長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性之事業,本所得視實際狀況酌減租用費。 (六)里民日常團康、體育或閱覽活動,且無營利之行為,得申請免繳租用費及保證金。長駐使用者,為兼顧民眾福祉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其租用費依長期性收費標準酌予2折優惠。 (七)其他特殊情形,經里辦公處評估有需求並詳敘理由者,得酌減租用費或免除保證金。 前項第二款由民間社團所舉辦之活動,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立案證書等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由本所審核同意後,由申請人檢附場地復原切結書向本所申請租用並繳交保證金。舉辦活動時,如有違反切結內容,保證金不予發還。 |
六、申請里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已同意者,應立即停止其租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五)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租用。 (六)租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七)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登記有案,未滿一年。 |
七、經同意租用里活動中心者,除經本所同意,不得就其固定設備擅自拆卸、搬動或攜出,租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八、申請租用里活動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租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另因準備或善後需要,其提早或延後使用時間不得逾15分鐘(含彩排、佈置,使用後復原),違者,依情節輕重酌收租用費或終止租用。 |
九、里活動中心各項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由本所登記並列冊管理。 |
十、里活動中心租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本所依里活動中心場地大小、地理位置及其附屬設備,訂定「西屯區各里活動中心租用費收費標準明細表」(附件)作為收費依據。 |
十一、本所收取之里活動中心租用費百分之八十作為管理維護費及設備費,百分之二十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透列預算辦理。 |
十二、未經申請同意私自使用里活動中心或複製鑰匙者,經發現送警究辦。 |
十三、租用人經申請並獲本所同意租用後,應至本所或受委託代為管理之里辦公處填寫租用申請表,復向本所繳付租用費登記使用。相關租用與表單填報,由本所定期派員查核管理。 |
十四、本要點報奉臺中市政府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承辦單位及人員:民政課 黃小姐
連結電話:04-22556333 #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