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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的家屬也可以領補償,什麼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規定接受長期照顧需要等級評估,其失能等級為第二級至第八級。(長照使用者)
2.經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出具確診為失智症之診斷證明書。(失智者)
3.接受社區照顧服務或個人助理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4.所聘僱之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醫師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因素不能提供服務,需由家屬照顧者。
5.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12歲之兒童。
6.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之身心障礙者。
7.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1款及第2款包括隔離或檢疫前已提出申請,於隔離或檢疫後,經完成評估或診斷者。
(補償辦法第2條第2、4項)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1-19
  • 發布日期: 2020-11-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