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五、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四款所定死亡或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以上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替代役二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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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2-26
- 發布日期: 2024-12-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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