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可利用本會網頁線上聲請服務、或親至本會填寫聲請書(須提供對造人姓名及地址),交通事故案件可洽請警察機關交通隊協助轉介調解會,本會將依收案順序儘速通知調解,因待調解案件數量多,敬請耐心等候,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調解會簡介 |
一、本區調解委員會係由地方上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並經法院、地檢署共同審查通過之16位委員組成,為民眾提供調解服務。 二、調解會服務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每日中午12時至13時為午休時間,不受理調解聲請及進行調解。 三、服務電話:(04)2255-6333分機125~128 |
調解時間 |
一、本區調解委員會固定調解日及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1時、下午2時至4時,惟星期三上午及星期五下午為預留行政作業時間,不安排調解。 二、聲請案件,調解時段由本會排定,並寄發調解通知書。 三、兩造自約且希望於13日內調解(限交通案件),請提前與本會聯繫,由本會安排調解日期及時間 (PS.自約案件本會不寄發調解通知,如一方臨時取消未到場,本會無權開立不成立證明);兩造臨時臨櫃聲請當日調解(限交通案件),須待本會當日案件處理時間空檔始能進行,如有不便,敬請見諒。 四、如遇政府機關宣布停止上班,該日即暫停調解,本會將另行寄發調解通知書。 |
調解案件聲請須知 |
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二、聲請調解,民事事件應得雙方當事人之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應得被害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三、調解案件類型 (一)民事事件:車禍損害賠償、債務糾紛、租賃、房屋漏水、不動產買賣及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二)刑事事件:車禍、其他過失傷害、普通傷害罪、妨害名譽信用秘密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四、聲請調解事件之內容倘涉及公同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時,如合夥人之權利義務關係、繼承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等,應得全部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五、鄉鎮市調解會不得受理之案件:家事事件(含離婚、認領、收養、監護權協議、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及探視權、繼承權拋棄等)、票據作廢、國賠案件、家暴事件、公證、租佃爭議事件、糾紛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等。 六、特殊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政府採購爭議、耕地租佃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社區大樓管委會運作或選舉爭議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
調解管轄權 |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
調解的效力及好處 |
■效力: (一)調解經地方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及自訴。 (二)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証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好處: (一)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或報酬。 (二)調解之流程迅速簡單,可節省當事人因訴訟浪費時間。 |
調解作業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