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本議題的相關國際公約規定: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2條第1項、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
第7條、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非經本人自願同意,尤不得對任何人作醫學或科學試驗。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第12條第1項、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
第14號一般性意見第8點、享有健康權,不應理解為身體健康的權利。健康權既包括自由,也包括權利。自由包括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以及不受干擾的權利,如免於酷刑、不得未經同意強行治療核試驗的權利。相對的,應享有的權利則包括參加健康保護制度的權利,該套制度能夠為人民提供平等的機會,以享有可能達到最高水準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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