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揚對象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於本市(單方設籍需填寫切結書)且年滿65歲以上(民國50年12月31日前出生)。
(二)夫妻皆設籍本市,但不同戶籍者,由夫設籍所在地區公所進行表揚。
(三)同婚別表揚活動不可重複參加。
二、表揚婚別
(一)金婚夫婦 (結婚50週年):
民國65年至民國60年
(二)鑽石婚夫婦 (結婚60週年):
民國55年至民國50年
(三)白金婚夫婦 (結婚70週年):
民國45年至民國40年
三、表揚時間
表揚活動預訂於115年9-10月舉辦,有關表揚方式、日期及地點,屆時請依西屯區公所公告及通知為主。
**表揚報名注意事項及應備文件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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