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族委員會114年11月13日原民綜字第1140055897號函(諒達)略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廢止前,原住民已依該辦法(下稱舊制)施行實行期間之規定放假1日者,仍得依114年5月28日公布施行之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下稱新制)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定本人、配偶或父母所屬族別申請3日之歲時祭儀假,新舊制合計共4日」。
二、茲以拉阿魯哇族歲時祭儀為例,本(114)年度歲時祭儀公告期間為聖貝祭(2月20日至3月10日)及進倉祭(11月1日至11月30日)。若有拉阿魯哇族人於《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廢止之前申請「聖貝祭」歲時祭儀假,放假1日者,仍可依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上述公告進倉祭期間或配偶及父母所屬族別之歲時祭儀,申請歲時祭儀假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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