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經濟弱勢原住民住宅租金補助要點辦理。
二、旨揭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重點說明如下:
(一)申請人與房屋承租人應為同一人,並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設籍臺中市且成年之原住民。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年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者。
3、全家人口為1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不得逾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名,每1人不得逾25萬元,以此類推。
4、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5、未接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未借住、配住公有住宅、宿舍。
6、當年度未接受其他機關辦理相關租屋補助者。
7、於本市轄內有承租房屋事實者(申請人與房屋承租人應為同一人)。
8、房屋之出租人不得為申請人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9、全家人口於本市境內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房屋座落於本市原住民族地區(和平區)不在此限。
(二)補助標準:符合補助資格者,補助每戶每月新臺幣5,000元為上限,若未逾上限者,覈實補助,補助期限為每年12個月,原則每月核撥1次。如申請人中途租約到期須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未提供者,視為放棄補助資格。
(三)應檢附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申請人每頁蓋章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4、領款收據(請檢附一式12份正本)及申請人指定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5、全戶人口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一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免附,但需提供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6、未受其他機關租屋補助切結書。
7、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一併檢附證明:
(一)應徵召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二)在學生。
(三)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執行未滿者。
(四)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五)家庭人口行蹤不明,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持有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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