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5年8月3日府授原綜字第1150256714號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7月28日原民綜字第1150038224號函辦理。
二、總統前於114年5月28日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明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由本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及徵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且原住民得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三日放假。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業依法公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並載明:
(一)具原住民身分者,得擇其本人、配偶或父母所屬族別之歲時祭儀申請祭儀假3日。
(二)申請人得申請祭儀假之日期為本會公告之各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及其前後一日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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