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115 年 1 月 21 日修正公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7 條規定,為保障原住民秘密投票權益,選舉委員會應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投票,不受第 17 條第 1 項應在戶籍地投票之限制。
因應前開法律修正,為保障原住民秘密投票權益,有關 115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原住民投票所設置作業,經 115 年 6 月 12 日中央選舉委員會第 624 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為使受影響之原住民選舉人充分知悉修法後之原住民投票所設置新制及自身權益,俾利順利完成領票及投票作業,爰訂定本宣導計畫;期於落實秘密投票保障之前提下,確保原住民選舉人順利行使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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