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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派員作家庭訪問,勸告入學、復學。
(二)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三)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折合新臺幣300元),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
(四)逾期不繳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五)經被列為失蹤人口者,由警政單位協尋,不作罰鍰處置。
請問應入學而未入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處置為何?
(二)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復學者,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
(三)經警告並限期入學、復學,仍不遵行者,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公所處一百元以下罰鍰(折合新臺幣300元),並限期入學、復學;如未遵限入學、復學,得繼續處罰至入學、復學為止。
(四)逾期不繳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五)經被列為失蹤人口者,由警政單位協尋,不作罰鍰處置。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2-06-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