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一百歲,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且實際居住本市(虛設戶籍者不得申請),並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之長者。 檢附: 1.申請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 2.申請人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3.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