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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特殊境遇家庭?

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18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者。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受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者。
7.其他經本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殊境遇家庭。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2-09-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1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