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至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下載使用場地申請書。2.填寫相關資料並將切結書及活動企劃書於活動前七日提出申請(以郵寄或現場掛號方式向區公所位提出申請)。3.區公所將案件轉交受理單位,由受理單位審核後,函文通知申請人。4.申請人完成繳費後,依申請內容舉辦活動。5.申請人於活動完成後復原場地,由受理單位現場查核場地是否已復原,並且無代辦事項。6.退還申請人履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