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應募兵制,配合兵役法及徵兵規則修正,凡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02年起,經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改徵服4個月之常備兵役軍事訓練。2.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施訓內容,區分為「入伍訓練」及「專長訓練」等兩個階段,役期為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