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而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
役男申請時需檢具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調查審核表。
3.自傳。
4.理由書。
5.切結書。
6.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含宗教團體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文件及役男信仰宗教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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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以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4-04
- 發布日期: 2014-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西屯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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